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23號

聲請人 楊民裕

被繼承人 楊任通 (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楊任通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楊民裕係被繼承人楊任通(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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