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告 李柏峯

被告 温昇鴻

上列被告温昇鴻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08號),經原告李柏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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