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96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鑫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臺南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為請求,被告之事務所係在臺南縣麻豆鎮埤頭33-106號1樓,有被告營業登記資料表在卷可稽,而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為明文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