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本件之買賣證明文件,經聲請人具狀表明買賣雙方並未書立書面文件,本院即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存否,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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