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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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603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代理人 李咨儀 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5債務人 陳慧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