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游雅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有讓與債權金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