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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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鄭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尚於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惟後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4日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被告戶籍仍設於台中分監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如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發函,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函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