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上訴人即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以上兩造間因106年度訴字字1638號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對遲延利息部分上訴,而二審辦案期限為二年,故以本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計算二年,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100元(000000x0.05x2=86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