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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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訴人 廖王碧瑩 法定代理人 廖敏秀 上訴人 廖昌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7,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佑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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