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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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信
林綉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象棋 陸拾肆個 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明信、林綉足(下稱鄭明信等2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64個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3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明信等2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象棋64個及賭桌上賭資23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鄭明信、林綉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即現場賭客 吳金獅蔡玉秋陳金鎮 、莊博正、 蘇進清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6至42頁、第58至60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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