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趙思芸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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