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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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6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文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文經原審論以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僅空言要照顧父母生活,都靠其維持家計,請再輕判云云,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誤則未具體指摘,應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陳建文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
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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