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七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案件,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假扣押裁定不當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之情形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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