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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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坤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