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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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嘉義縣民雄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