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林哲明 即宜誠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25,200元│AB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花蓮營業│限公司花蓮分行││││1709│││處││││││├──┼───────┼───────┼───────┼───────┼─────┼────┤│002│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19,950元│AB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花蓮營業│限公司花蓮分行││││1709│││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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