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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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陳中宇 被告 許志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許志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