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53號原告 謝憶雯 被告 張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20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574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之4)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於102年2月21日,以其與原告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金錢消費借貸發生之債務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因,就上開不動產在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聲明第一、二項均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規定因債權擔保涉訟之訴訟,且訴訟標的乃互相競合。茲依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為26.3萬元,上開建物總面積約10.74坪,系爭房地價額約為2,824,620元,故自應以其中較低者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0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尤朝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