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宗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