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宏文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如附表,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