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4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7日上午9時53分在本院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侯傑醫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陸萬零捌佰柒拾玖元部
分,自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均自9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