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陳華仁 被告 游明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