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年2月6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條規定,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以108年2月1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慧慧┌──────────────────────────────────────────────────────┐│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江素珠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107年11月5日│412,900元│KA七四三三七九│龍酆││1│││││0│鋼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