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伯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許伯政於民國93年5月5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
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約定於94年5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22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伯政│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4年│年息20%│││31,384元││月23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月1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