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88號債權人 郭宥均 法定代理人 李紫緹 債權人 周正德
張和珪 張麗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請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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