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續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唐民宗 訴訟代理人 唐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續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原承租嘉義縣大埔事業區第155林班地,編號30號,面積1.65公頃土地之起迄點,及原承租期間之租金如何計算。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