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林玉珮~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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