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上訴人 陳柏舟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上訴人 劉蘭妹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