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896號
第9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25號、第888號、第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文裕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文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因3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案,執行殘刑,刑期自民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12日);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案,刑期自105年3月13日至105年9月12日);再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丙案,刑期自105年9月13日至106年7月12日);後因3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下稱丁案)。上揭4案接續執行,甫於107年3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被告假釋出監時,甲、乙、丙案均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無法克制自我,再次犯下本案3次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深陷毒品泥沼甚深;⑵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⑶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⑷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8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
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鄭文裕前於民國104年間因三次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貴院合併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107年3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假釋保護管束期間至107年8月1日始屆滿。詎其仍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假釋期間即107年4月27日10時48分為本署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文裕雖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係服用精神藥物所引起陽性反應云云。惟查,被告為本署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本署觀護人室採尿交辦單及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附件二: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888號、第937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鄭文裕前於民國104年間因三次施用毒品案件,經鈞院合併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107年3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假釋保護管束期間至107年8月1日始屆滿。詎其仍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假釋期間即107年5月4日11時25分及同年月11日14時10分為本署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乙次。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文裕雖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係服用精神藥物及感冒藥所引起陽性反應云云。惟查,被告為本署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本署觀護人室採尿交辦單及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