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簡字第3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