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信龍選任辯護人蔡志宏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關於「 曾信隆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信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關於「曾信龍」之記載誤繕為「曾信隆」,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關於「曾信隆」之記載,更正為「曾信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陳鑕靂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