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20│9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1│40,171元│止││止│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信用卡)│││││├─┼─────────┼──────────┼──────┼──────────┼───────────────┤│││96年10月6日起至清償│百分之13.88│9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2│65,832元│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現金卡)││││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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