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淨重陸點玖柒公克)及安非他命(驗後毛重柒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移卷所示扣案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七.一公克)及海洛因(淨重六.九七公克)為違禁物,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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