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72號聲請人 林洪素華 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7│├──┼───────────────┼───────┼───┼──┤│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