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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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51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依序於民國98年11月14日、99年2月14日、98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台灣銀行圓山分行│65,000元│98年7月31日│AC0000000│3個月│││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2│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台灣銀行圓山分行│65,000元│98年10月31日│AC0000000│6個月│││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3│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台灣銀行圓山分行│65,000元│98年8月31日│AC0000000│4個月│││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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