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8639號)
一、債務人李明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19日止累計121,179元正未給付,其中45,155元為消費款;76,02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