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廷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賴廷諭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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