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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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