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義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054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義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項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義位先後犯:㈠「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㈢「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㈣「如附表編號4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㈤「如附表編號5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㈥「如附表編號6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㈦「如附表編號7所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9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編號㈡至㈦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㈧「如附表編號8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1號之1件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㈨「如附表編號9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1號之1件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編號㈧至㈨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郭義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亦於民國107年6月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受刑人107年6月8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