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姮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姮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姮妮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7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4年9月2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4271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316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