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王燦霖 代理人 賴委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