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 李保承 被告 林錫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拾參拾伍萬玖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