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輔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輔宣字第14號聲請人 侯俊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本件聲請費1,000元;㈡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人之戶籍謄本;㈢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之相關事證,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2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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