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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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薛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應給付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應給付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應給付違約金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給付三期以上者,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