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士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利息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其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上午11時到院就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為說明,聲請人屆期未到,該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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