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 王綠訓 被告 周兆宏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