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房地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劉龍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黃莊章 間請求解除房地買賣契約等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