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 被告 張淑娟 被告 鐘崇泰 被告 鐘珮心 被告 鐘孟浩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0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0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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