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31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訴訟代理人 林沛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第一商業銀行│99年6月10日│8,000元│0000000│││發展促進基金會葉│長春分行││││││文堂│││││├──┼─────────┼────────┼──────┼─────────┼────┤│002│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第一商業銀行│99年6月10日│8,000元│0000000│││發展促進基金會葉│長春分行││││││文堂│││││├──┼─────────┼────────┼──────┼─────────┼────┤│003│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第一商業銀行│99年6月10日│12,000元│0000000│││發展促進基金會葉│長春分行││││││文堂│││││├──┼─────────┼────────┼──────┼─────────┼────┤│00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年9月28日│1,000元│0000000│││廢機動車輛│城中分行││││├──┼─────────┼────────┼──────┼─────────┼────┤│005│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6月7日│1,000元│0000000│││廢機動車輛│城中分行││││├──┼─────────┼────────┼──────┼─────────┼────┤│006│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6月7日│1,000元│0000000│││廢機動車輛│城中分行││││├──┼─────────┼────────┼──────┼─────────┼────┤│007│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6月9日│59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 何國華 │忠孝分行││││├──┼─────────┼────────┼──────┼─────────┼────┤│008│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6月9日│29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何國華│忠孝分行││││├──┼─────────┼────────┼──────┼─────────┼────┤│009│ 林瑞櫻台灣土地銀行│99年6月18日│6,000元│0000000││││古亭分行││││├──┼─────────┼────────┼──────┼─────────┼────┤│010│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6月7日│5,000元│0000000│││司│東門分行││││├──┼─────────┼────────┼──────┼─────────┼────┤│011│晉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4月26日│5,000元│0000000│││ 林慧 │松南分行││││├──┼─────────┼────────┼──────┼─────────┼────┤│012│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6月22日│990元│0000000│││公司台北分公司│敦南分行││││├──┼─────────┼────────┼──────┼─────────┼────┤│0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6月10日│2,079元│0000000│││限公司 蔡明興 │敦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