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王彩雲 訴訟代理人 程義翔 被告謝湯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4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謝湯美無罪,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當庭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